—1— 附件: 四 川 省 小 煤 矿 安 全 生 产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 30 万 t/a 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 1 条 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2— 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 2 条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 3 条 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臵。 第 4 条 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 5 条 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