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四 川 省 小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要 求为 了 法 律 规 范 四 川 省 小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行 为 , 预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实 现 矿 井 安 全 、 高 效 、 合 理 、正 规 生 产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法 》 和 《 四 川 省 安 全 生 产 条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 , 结 合 四 川 省 小 煤 矿 实 际 制定 本 要 求 . 本 要 求 适 用 于 四 川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设 计 生产 能 力 小 于 等 于 30 万 t/a 的 新 建 、 技 改 、 扩 建 及 正 常生 产 的 小 煤 矿 企 业 。 第 1条 矿 井 必 须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生 产 、 建 设 .( 一 ) 矿 井 采 矿 许 可 证 、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 煤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矿 长 资 格 证 、 矿 长 安 全 资 格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必 须 齐 全 有 效 。( 二 ) 井 下 必 须 在 地 矿 部 门 批 准 的 范 围 内 组 织作 业 , 不 得 超 层 越 界 开 采 或 建 设 。( 三 ) 建 设 矿 井 和 资 源 整 合 技 改 矿 井 不 得 边 建设 边 生 产 。( 四 ) 矿 井 必 须 按 核 定 的 生 产 能 力 组 织 生 产 ,不 得 超 能 力 、 超 定 员 、 超 劳 动 强 度 组 织 生 产 .( 五 ) 矿 井 必 须 按 县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核 定 的采 掘 头 面 和 作 业 人 数 组 织 生 产 ,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采 掘头 面 或 作 业 人 数 组 织 生 产 . 不 得 违 反 煤 矿 安 全 管 理规 定 转 包 分 包 开 采 。( 六 ) 建 设 项 目 ( 新 建 、 技 改 、 扩 建 ) 、 矿 井水 平 延 深 等 , 必 须 由 有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设 计 和安 全 专 篇 , 有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项 目 核 准 、 设 计 和安 全 专 篇 , 煤 矿 要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并 报 县 级 煤 矿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