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 Q1:王律师,你好! 本人与妻子于 1996 年结婚,婚后我父母将他们居住的房屋让给我们做新房,自己搬到我爷爷奶奶家去居住,并照顾二老。我们所住的房屋是我父亲单位分配的,1997 年我和妻子将该房屋买下,为了享受福利分房的优惠,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仅写了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由于我妻子工作的原因,被其单位派驻在国外,由于夫妻两地分居,我们夫妻的感情也日益淡化。20XX 年,我妻子回国工作,但发现我们两个人的价值观出现了很大的分歧,时常为琐事争吵。现在双方均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比较大的问题是在我们居住的这套房子的分割上面。我想请教一下王律师,我们目前居住的这套房屋是否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求助人:刘先生 A:刘先生,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1997 年你和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你父亲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你父亲一人的名下。那么现在你和妻子决定结束婚姻关系,离婚时你妻子主张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那么该套房屋根据产权证上权利人的显示,其权属应归你父亲所有。你妻子可以向你父亲主张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该出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当然,基于公平原则,除了上述购房款的本金外,你妻子还可以就该笔款项的银行利息部分一并要求你父亲予以归还。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购房款的主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张并非是对该房屋产权的主张,而只是基于该部分借款债权的主张。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阔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联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 50 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阔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