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法律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以及各类机团单位用户、工商用户、出租屋用户用气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第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质量、燃气充装作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监督管理。(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许可和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管。(三)公安部门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六)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将餐饮场所用气安全纳入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进行监督检查。(七)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将出租屋用气安全纳入出租屋安全监管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将全市重要燃气站点(或枢纽)纳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中,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防护预案、开展防护演练。第五条 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舞和支持各类资本参加本市燃气设施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进展规划。第六条 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