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编号:甲方(承修方) :乙方(托修方) :乙方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甲方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合同签订地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交通部 2005 年第 7 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合同
一、有关维修的约定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码号牌颜色品牌型号车架号 /VIN 发动机号码行驶里程(公里)注册登记日期车身颜色2、托修车辆维修项目:
3、配件提供方式
车辆维修需更换配件的,由提供
配件选用(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修复配件)
如甲乙双方混合提供或混合选用,附清单说明
4、甲、乙双方约定维修工时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第种方法计算
1)工时单价为元/工时
2)维修工时费为元
3)混合采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附具体维修项目和对应收费标准)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预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维修合同
补充维修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车辆送至甲方维修
维修期限自车辆进厂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日内,若配件由乙方自备,则维修期限应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自备配件NO
* 之日起计算
维修期限届满或在维修期限内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在日内到甲方验收车辆
验收标准为,验收方式为
验收合格,乙方结清费用后接车
6、结算方式为
结算期限为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
7、维修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公里或日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