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 验收标准(试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七年十二月2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 ,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 2007 ]505 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 ,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五、本《标准》共 45 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6、7、26 、32 、33、34、45 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 项为合理缺项。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3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序号考 核 内 容考核方法缺陷内容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查 文 件 及 花 名册、询问相关人员2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 条、第 83 条规定的情形。查任命文件、有效证明或向药监部门查询3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