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过度规管研讨 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西方发达证券市场规管的核心内容和首要问题
国外文献中关于证券市场规管和投资者保护理论的讨论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比如以 stigler 为代表的对证券市场规管的讨论,以 Fama 为代表的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讨论,以 Jenson 和 meckling 为代表的公司理论,以及近年来 laporta,shleifer,Vishny 等学者对投资者保护理论的讨论
在我国,无论是在法律还是行政方面,都明确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规管的首要任务,适当的规管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但事实上规管并非一定能够增进投资者的利益,规管者的效用函数、信息的充分性、利益主体对规管者的干预都可能造成规管不足或者过度规管(overregulation)
规管者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时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规管者不可能完全掌握真实的、确定的社会福利函数以及政策制订技巧,或者说,社会福利函数的确定和政策制订技巧的获得是有成本的
再者,由于通常来说规管机构本身的影响和重要程度都直接和产业的重要程度、机构的规模、预算的规模以及机构中高层职位的薪金有关,而且规管机构的收入或经费也是被规管产业重要程度的函数,这样就有可能出现过度规管
此外,如“俘获”理论所表述的,不同的利益集团支配了整个规管过程,并最终使得规管机构适应他们的需要
因此,证券规管并非一定能适当地、切实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过度规管的可能性是实际存在的
一、实施证券市场规管的理论模型解释 1.证券市场规管存在的必要性 Albrecht 等(1997)描述了证券规管存在的必要性
在图 1 中,交易量由Q 表示,假设单位交易成本固定,供给曲线是水平的 s,无规管且无欺诈(诚实)条件下交易需求曲线为 D,实际情况中存在着对被欺诈的预期,这个预期的影响值 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