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以下称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研究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国资委其他厅局职能的,由政策法规局商其他厅局协调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额超过 5000万元的; (二)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 (三)对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 第四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企业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由双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处理 第八条 国资委鼓励、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独立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 第十条 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的统一组织下,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组织发挥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及其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律事务机构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中央企业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中央企业的子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