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与儒家美德法理学* Lawrence B. Solum** I. 引言 在本次演讲中,我将讨论美德法理学的两种类型——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法理学与儒家美德法理学。本演讲主要有以下几个目标:首先,我会介绍德性(aretaic,或者“以美德为中心” )的法律理论:我将这种类型的理论称作“美德法理学” 。其次,我会简要地勾勒出两种独特的美德法理学类型——第一种以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为基础,第二种则发展自如儒家的社会思想。最后,我将比较二者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讨论。 在探讨“美德法理学”之前,请允许我先对“美德”和“法理学”两个概念进行初步的厘清。英语中的词汇“美德(Virtue)”来自于拉丁文“virtu”,而这个拉丁文又来自于希腊语“arête” 。 即使对于现代的英语使用者来说,“virtue” 这个词的含义也并不是那么清晰明了。这个词可以指“优点” 或者“好的特征” ,比如我们会说“这辆车的美德是它的里程数较少。” 有时候,“美德” 又可以被理解为“贞操” :我们可以这样运用这个词,“她在出嫁之前一直保有她的美德。” 在美德法理学中,我是在哲学的意义上使用美德这个概念的。美德是指“人的卓越” ——即,使人成为“好人” 或者“卓越的人” 的属性或者特点。“美德” 的哲学意义扎根于古代西方哲学传统之中,我们可以在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发现它。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包括了勇敢、实践智慧和正义等品质。 “法理学”也是一个模糊的词汇。“法理学”有时候可以被理解成某个部门法法律教义的总和, 比如我们会讲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法理学”。“法理学”也可以用来一般地指称法律理论,或者更精确一点,法律哲学。当我说到“美德法理学”的时候,我是在理论与哲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II. 什么是“美德法理学”? 美德法理学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理论研究路径。在法律理论中,有三个问题反复困扰着我们对法律的理论性思考。我们可以从美德法理学对这三个问题的解答来介绍美德法理学的理论核心。 第一个问题是:“立法的目标或者目的(telos)是什么?”总体而言,美德法理学的答案是法律的基本目的在于创造必要的条件来促进并且保持人的卓越或美 * © 2009 by the Author. ** 副院长,John E. Cribbet 法律教授,哲学教授,伊利诺伊大学。 Law rence B. Solum 2 德,并最终实现个体与社群的蓬勃焕发。不同版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