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3 月15 日,A 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 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 打,货号CM 034,每打CIF 新加坡100 美元,8 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 日复到有效。3 月22 日收 G 公司答复如下:你 15 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 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 月26 日G 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 日,A 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 月8 日前复到有效。4月3 日,G 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 月10 日送达 A 公司。经办人员视其 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 月6 日,A 公司收到G 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 美元,故于 7 月8 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 4 月10 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 CIF 新加坡 110 美元,9 月 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 月 12 日 G 公司来电:我方曾于 4 月 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 月 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 2 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 你方承担。 请分析 G 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 公司 4 月 10 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