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编 号 :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 出 质 人 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编 号 :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重 要 提 示 请 出 质 人 认 真 阅 读 本 合 同 全 文 , 尤 其 是 带 有 ▲▲标 记 的 条 款 。如有 疑义, 请 及时提 请 质 权人 予以说明。 出 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法 定 地 址 : 通 讯 地 址 : 质 权 人 : 分 ( 支 ) 行 负 责 人 : 通 讯 地 址 : 鉴 于 : ( 以 下 称 “债务人 ”) 与质 权 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 以 下 称 “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 债权 的实现,出 质 人 愿意以 其有处分 权 的应收账款提供质 押。 为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出 质 人 与质 权 人 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 1.1 出 质 标的为 ( 以 下 称 “应收账款”)。 1.2 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 本合同所附“质 押应收账款清单”— 3 — 为 准 。 1.3 质 权 的 效 力 及 于 应 收 账 款 在 质 押 期 间 内 产 生 的 孳 息 ( 若适 用 )。 1.4 质 权 人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机 构 办 理 质 押 登 记 手 续 , 出质 人 应 予 以 协 助 。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的 本 金 : 币 种 ( 大 写金 额 ) , 其 他 具 体 内 容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 2.2 担 保 范 围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本 金 及 利 息 、复 利 、罚 息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保 管 担 保 财 产 和 实 现 债 权 及 担 保 物 权 的 费 用 。 实 现债 权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催 收 费 用 、诉 讼 费 ( 或 仲 裁 费 ) 、保 全费 、公 告 费 、执 行 费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及 其 它 费 用 。 ▲▲2.3 本 合 同 双方特别约 定 如下 : 本 合 同 效 力 独立于 主 合 同 ,主 合 同 或 其 有关条款 无效 时不 影响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 对 债 务 人 在 主合 同 无效 后 应 承 担 的 返 还 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