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 0 1 7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 年4 月18 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 则 4.1 鉴定原则 应 以 损 伤 治 疗 后 果 或 者 结 局 为 依 据 , 客 观 评 价 组 织 器 官 缺 失 和 /或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科 学 分 析 损 伤 与 残 疾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实 事 求 是 地 进 行 鉴 定 。 受 伤 人 员 符 合 两 处 以 上 致 残 程 度 等 级 者 , 鉴 定 意 见 中 应 该 分 别 写 明 各 处 的 致 残程 度 等 级 。 4.2 鉴 定 时 机 应 在 原 发 性 损 伤 及 其 与 之 确 有 关 联 的 并 发 症 治 疗 终 结 或 者 临 床 治 疗 效 果 稳 定 后进 行 鉴 定 。 4.3 伤 病 关 系 处 理 当 损 伤 与 原 有 伤 、 病 共 存 时 , 应 分 析 损 伤 与 残 疾 后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根 据 损伤 在 残 疾 后 果 中 的 作 用 力 大 小 确 定 因 果 关 系 的 不 同 形 式 , 可 依 次 分 别 表 述 为 : 完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