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 年4 月18 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
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2 残疾 人 体 组 织 器 官 结 构 破 坏 或 者 功 能 障 碍 , 以 及 个 体 在 现 代 临 床 医 疗 条件 下 难 以 恢 复 的 生 活 、 工 作 、 社 会 活 动 能 力 不 同 程 度 的 降 低 或 者 丧 失
4 总 则 4
1 鉴 定 原 则 应 以 损 伤 治 疗 后 果 或 者 结 局 为 依 据 , 客 观 评 价 组 织 器 官 缺 失 和 /或 功能 障 碍 程 度 , 科 学 分 析 损 伤 与 残 疾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实 事 求 是 地 进 行 鉴定
受 伤 人 员 符 合 两 处 以 上 致 残 程 度 等 级 者 , 鉴 定 意 见 中 应 该 分 别 写 明各 处 的 致 残 程 度 等 级
2 鉴 定 时 机 应 在 原 发 性 损 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