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 梁园区水池铺乡计生办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然而,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社会抚养费征收难、流动人口管理难、非婚生育制止难、胎儿性别非法鉴定查处难等问题,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迫切需要计划生育工作者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加以解决。 一、 当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及深层原因分析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提高难: 一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削弱了计划生育管理强制手段,而“三个强化,三个弱化”(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使他们产生了严重的畏难情绪,对不自觉落实计生政策的群众束手无策,有的则是求稳怕乱,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对计划外生育听之任之;二是执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由于执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甚至腐败等系列现象发生。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是行政性收费,是一种很有效的制约方法,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尽管近年来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养儿防老、门头风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流动人口举家外出无处征收;二是家庭困难无款征收;三是个别超生户法制意识淡薄,拒不交纳;四是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七不准”的规定,小分队式的强硬工作方法已不能再用,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难以做通,计生干部稍有过激行为,便是违法,又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