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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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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的投资政策日期: 2006-3-4 22:21:49来源 : 编辑:320津巴布韦 的经济对外国资本依赖较大。独立初期在津外资约25 亿津元( 按当时比价,约合40 亿美元 ) ,占全国资本总额的62.5%。整个八十年代,政府对外资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但外资仍居主导地位。1991 年第一阶段经济调改计划实施以来,津采取切实措施吸引外资,1996 年津外资约占津全部资本的四分之一,其中英资居首位,约有400 家在津英资公司,资本约4 亿英镑。 南非占第二位。马来西亚在津投资曾一度迅速增长,1995-96 年签署投资协定和协议投资额共达200 多亿津元,然而由于亚洲金融危机,马来西亚的投资没能实际到位。外国在津投资主要部门有矿业、农业、制造业、纺织、木材、造纸、建筑、银行保险和服务行业等。投资政策。八十年代没有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外国投资,并在实际做法上限制外资。八十年代初规定外资企业在交纳所得税( 各种税累计可达 51.7%)后,只允许汇出利润的50%,1987 年又减至 25%。此外,还将外商剩余资金的利率从 8%降至 5%。这些做法打击了外商投资积极性,投资额日趋减少。1991 年起津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第一阶段经济调改计划,鼓励外国在其国民经济的生产部门 , 即农业、制造业和矿业投资, 并按照工业合理布局政策,特别欢迎在主要中心城镇以外地区投资。鼓励外资与当地黑人工商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并允许外商开办独资企业。政府鼓励投资和优先发展的领域包括: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采矿、采石和矿产勘探、旅游业(如旅馆、渡假村及旅游公园等)和建筑业。在以上领域,除建筑业外,外资均可占100%的股份。为便于投资的组织管理并提高效率,津政府于1989 年在财政部内成立“津巴布韦 投资中心” (ZIMBABWE INVESTMENT CENTRE)作为投资管理机构。1992 年投资中心脱离财政部成为独立单位。根据规定,除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项目只须在投资中心备案外,其它所有在津投资项目须由投资中心审批并注册。投资中心自1991 年至 1995 年底已批准 1200 多个项目,总投资额达137.075 亿津元,其中外资约占80%。1998 年,共批准外资项目272 个,总投资金额 25.677 亿美元。1993 年以来,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主要有: ( 一) 允许 1993 年 5 月 1 日前的投资在一定期限内汇出超过50%的税后净利润,对个别特殊情况,可汇出100%。( 二)1993 年 5 月 1 日之后的投资,可不受限制地汇出外国股东所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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