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对刑法的冲击和思考一、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犯罪所谓计算机网络, 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但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美国司法部把计算机犯罪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 ”中国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提出的定义是:“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刘广三在《计算机犯罪论》一书中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对于计算机的定义是比较广泛的,计算机犯罪客体范围也比较大。于志刚所著《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则指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 ( 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 ) 完全的犯罪行为。 ”这一种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相对狭窄很多。必须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构成计算机犯罪。笔者认为,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应该相对广泛一些,但是单纯对计算机资产进行的纯物理性破坏应该排除在计算机犯罪之外。二、网络的特性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一) 开放性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互联网的开放性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它还有更深的底蕴。 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得到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事物,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 这实质上意味着个体权利和能力的扩张及其对传统的金字塔模式的社会2 / 19 政治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消解。 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封闭程度不一的实体,它垄断着信息,孤立的个人在强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是弱小无依的,根本没有力量同国家对抗。 而开放网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信息的控制,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基于实力平等的挑战提供了可能。犯罪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个体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 而网络的开放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二) 不确定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开放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开放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