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和“安全基础管理年”工作任务,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的安全管理,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遏制提升运输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1990)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标准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则1
1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把好设计、施工、验收关
非煤地下矿山新建、改建、扩建提升运输系统,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须经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要加大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投入,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总体要求2
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提升运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提升运输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2矿山企业应加强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主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负责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3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