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8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依据。青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2 / 28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号、号、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号修改)等为实施依据。(二)保税仓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