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细化资本市场外汇业务指引讨论 2024 年以来,外汇局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动金融市场开放,陆续发布多项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新政策、新法规。最新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以下简称《2024 年版指引》)则体现了上述新法规的有关要求,并对具体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本文将对《2024 年版指引》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4 年版)》(以下简称《2024 年版指引》)中有关资本市场外汇管理业务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旨在市场主体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要求。 主要结构调整 《2024 年版指引》在《2024 年版指引》的基础上做了以下调整:一是根据陆续发布的新法规,对相关章节进行了调整,取消了QFII、RQFII 额度审批等章节,增加了存托凭证、境外个人参加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H 股全流通、战略投资者投资 A 股等内容(见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表 1)。二是对整体内容进行了精简,同时对部分重点、难点业务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在结构上进行了归并和整合,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操作。三是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放宽了对部分业务办理时限、审核材料等的要求,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取消 QFII/RQFII 额度备案/审批,更新为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及变更登记。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资金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有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主报告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汇入资金的币种和时机;在进行收益汇出时,可以用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完税承诺函代替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二是新增存托凭证跨境证券交易登记。根据《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 8 号),存托凭证跨境证券交易登记分为两种:一是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含基础证券买卖及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