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颁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文字号】深国税函[2010]49号【颁布时间】2010-03-05【实施时间】2010-03-05【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市局根据2009年以后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更新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五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优惠扣除、加速折旧等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