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txt爱情就像脚上的鞋,只有失去的时候才知道赤脚走路是什么滋味骗人有风险,说慌要谨慎。不要爱上年纪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旦学徒圆满,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颁布日期】1998.09.07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8.09.07 【分 类 号】113505199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行政类其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 第一条 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 (三)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第五条 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 (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或者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 (一)犯错误两次以上,且受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二)拒不交待,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待,或者抗拒组织查处; (三)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 (四)拒不退出非法所得; (五)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包庇同案人; (六)篡改、伪造、损毁证据; (七)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第八条 审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经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的,按有关人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