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LG/lg ---2014 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汇总 1、定义: 1.1人的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1.2物的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2、人的不安全行为 2.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1.1 班前、班中饮酒,酒后上岗、串岗、脱岗、睡觉 2.1.2 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喷溅、煤气、放射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烫伤、吊物下方)等。跨越红坯辊道,跨越转盘、乘、坐、钻皮带,跨越运转设备、卷扬。卷扬三角区内站人。 2.1.3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2.1.4 上下楼梯手未扶栏杆,高处作业不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2.1.5 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时不吊;非信号人员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钢(铁)水包装得太满时不吊;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6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安全装置,机械设备有异常或有故障不吊;从人头上越过及垂臂下站人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爆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在斜坡上或坑沿不填实不吊;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2.1.6 机动车辆混装乙炔、氧气或使用翻斗车装运气瓶。 2.1.7 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装置。 2.1.8 在有粉尘场所作业未按规定戴防尘口罩。 2.1.9 气瓶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源、坐在气瓶上吸烟。 2.1.10 电焊机一、二次接线端无防护罩或电源线未包扎;焊接、切割作业未戴防护镜、焊工手套,电焊不穿绝缘鞋。 2.1.11 移动车辆运行未了望或车停在坡上,不塞三角垫。 2.1.12 乙炔瓶在使用储存时未保持直立位置等。 2.1.13 作业现场不走安全通道;通过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未及时瞭望。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LG/lg ---2014 2.1.14 在吊物下行走、作业、停留、站立,攀登运动中的物体(件 )。 2.1.15 坐在栏杆、轨道上休息。 2.1.16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检修报告书(包括:登高、动火、工作票等) 坐、乘吊物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