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 发布时间:2010-12-31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护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第二条 适用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 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 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正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可以由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组织)、公安机关、- 2 - 庇护所、妇联组织、人民检察院等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三条 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申请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 6个月内以及其他需要制止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下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 15日之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者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表明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