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核定要点指引 陆新峰 引言 各机构: 目前我省三责案数量激增, 且省内法院系统处理此类案件已形成惯例,受害人及被保险人不经理赔程序,直接诉至法院已为常态
此类诉讼实质为理赔工作后置于法庭
三者诉讼案件各项费用审核是此类纠纷重点所在,但诉讼不同于理赔,如果抱着理赔的态度去应付诉讼,将会造成较大损失,故制定该《三责诉讼案件各项费用审核指引》,望各机构在配合人民法院工作的同时,能对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对照本指引依法严格审核
特别注意,该审核方法仅适用于庭审质证不适用正常理赔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伤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核定要点 1 、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住院病人)或是处方(门诊病人),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 、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既往病的治疗和用药,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可参考医疗保险的标准确定,按医疗保险标准仍不能确定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4 、使用非社保用药或器材的费用,适当扣减
5 、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6 、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