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宣传提纲一、充分认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必要性及重要意义在省委、省政府和油田党政组织的正确领导下,油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油田稳定、促进油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曾在油田从事过集体劳动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基本生活比较困难,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都很重视,多年来积极向青海省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支持。全国政协委员、“”公司总经理宗贻平同志将油田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作为政协提案提交全国政协“”会议,同时还向青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了详细汇报,争取油田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早日解决。这些工作和举措加快了油田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险问题解决的工作进程。2010年11月25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及12月3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二、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妥善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和依法、自愿参保相结合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地政府的主体责任。三、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对象和条件1995年12月31日前与青海油田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一)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年龄界定的政策依据《意见》对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是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中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确定的。对„达不到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年龄的人员,可以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五、关于城镇户籍的规定《意见》规定纳入解决范围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这样规定是考虑我省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这些人员是采取特殊政策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先从其个人缴费中支付,当其个人缴费支付完毕后,我省还要继续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因此,解决的对象是我省城镇户籍人员。对于曾在城镇企业工作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参加青海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六、关于申请参保时间的规定人社部要求各地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要明确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因此,《意见》规定我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时限为一年,逾期不再办理。符合条件申请参保的人员,可从2011年元月份开始,按照《意见》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向用人单位(社区)提出参保申请,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七、关于参保缴费标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凡参保人员都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意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