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部分合同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的说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的运行也日趋市场化、多样化、复杂化劳动法制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也得到了大力加强
劳动者的各种维权意识也不继高涨
为了完善学院目前的合同制员工管理规范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避免劳资关系纠纷人力资源对全院合同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了一次清查现将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北京市和学校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目前北京市政府要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有五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因我校属事业法人单位所以无法参加北京市现行的生育保险其余四个险种均可通过我校人员交流与管理中心参加
凡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漏缴按照我市的规定不能进行补缴
因用人单位原因漏缴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
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只要被保险人要求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补缴年度的基数的相应倍数补缴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无效
对不同险种的补缴情况北京市具体要求如下1养老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同时补缴1非农业户口职工从补92年10月以后补缴因为92年10月北京市开始实行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制度外部城镇职工从98年7月参阅《北京市任人民政府令》第二号补缴按照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这个我还真的不知道建议删除掉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