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定义常是以推理论证的方式给出,在一般性地给出关于摄影定义第一原理以后,接着就证明推断出有关摄影分类的种种图式,最后被分离出来的若干似是而非的类别成了摄影确定性的划分
这样的文字在传统摄影的理论中随处可见,信手拈来一条关于摄影的定义如下:"摄影是运用光学成像等科学原理,使真实景物在平面里得到影像记录或反映的过程
" 这是典型的传统存在论逻辑式的定义,是从“摄影是过程”这个种经过层层的分离原则给出的,首先是“过程”和“结果”的二分,摄影占有过程,然后是“平面”和“立体”的二分,摄影占有平面,接着是“真实景物”和“虚拟之物”,摄影占有真实之物,往后是“光学原理”和“感官印象”,摄影又占有光学原理
在这样不断地对种类进行分离的过程后,就得出了关于摄影的定义
如果分离中所占有的是相反的一面的话,另一种定义可能就是这样一种面貌:“XX 是从感官印象中,使虚拟之物在平面里得到影像表现或反映的过程”,这个定义中的X X在逻辑上我们可以称之为绘画
因此相对于与绘画而言,摄影有着一种对立的意义,如果摄影再相对于电影电视,那么这个分离过程就还得继续,再分离出动态和静态,摄影占有静态
倘若依凭技术的发展,于将来又出现某种新的式样的影像模式,那么这个分离过程还得坚持下去,似乎是没有尽头
比如数字影像的出现就对摄影的定义提出了新的问题,是把经过虚拟化真实之物的数字影像纳入摄影呢
还是继续坚持把它分离出去
在这关于摄影定义的成问题之处在于这种类的二分中,“过程”之种并不是事物最高的种,也即不是一个能依凭自身存在的种
在传统存在论的逻辑划分中,最高的种是“存在/是”,这是柏拉图在继承爱利亚派的“在/是”本体后所创立的通种论,把“存在/是”作为种类时,最大的弊端就是把“在/是”确立为自明之物而被我们所领会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柏拉图的通种论时,很恰当地指出:“在/是”不能作为种的关系,如果“在/是”是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