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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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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主委员会制度讨论课程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主委员会制度讨论 摘要: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 9 月 1 日起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级别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业主委员会”一词,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中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可是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规定很不具体,从而导致现实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经过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分析,明确了其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12 月,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审结,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于 1999 年成立,按规定到 4 月任期届满。但任期届满后,业主大会并未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来的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于 1 月 30 日同成都文石物业管理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 0.24 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 0.30 元,并于 1 月 1 日起执行。 3 月,该花园 119 名业主或住户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管理议无效。法院在经过了漫长的调查审理之后,于 12 月 8 日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补充协议>无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该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的任期已于 4月届满,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权已于届满时终止;同时,由于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相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证据证明两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特别授权的,因此该补充协议属无效协议(参见常江:<全国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案一审判决>,<中国房地产报>, -02-02.)。 随着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案件最终以业主的胜诉而告终,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便出现出来: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应该由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又称”物业管理委员会”(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 29 页。);早期著作中也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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