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 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它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它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