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水建管〔2008〕27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探索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厅决定有针对性地选择我省部分水利建设工程进行总承包试点工作
为规范、统一总承包(试点)水利建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经研究,厅制订了《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1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决定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
为了统一、规范我省总承包(试点)水利建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目的:一、深化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简化合同关系,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责任分离、相互脱节的矛盾,明确责任追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二、缩短水利工程建设周期,综合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三、发挥总承包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总承包(试点)的水利建设工程
第四条总承包(试点)的水利建设工程,在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执行本暂行办法
2第五条试点总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创建省级优良工程为目标,按照省级优良工程的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管理
二、总承包范围与条件第六条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总承包单位负责中标工程的勘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以及试运行等
非试点总承包工程的范围不含工程监理
第七条为使总承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