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定义,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