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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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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 2013﹞ 7 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 2014﹞ 4 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五条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2 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 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九条 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 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义务教育阶段经督促无效的,学校可在学籍3 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中阶段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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