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 2 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2、项目用款计划; 3、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5、涉及其他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八条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 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同步交用办法‣)规定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