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商业基础服务设施,提高商业服务质量,提升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的购物环境水平,让消费者享受到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安全的商业购物环境,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的大型百货店、购物中心、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以下统称“商超企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购物环境是指商超企业通过门店内外装修、商品陈列、灯光照明、橱窗广告等方面的规划、布局以及各种服务设施及服务内容的安排,为消费者营造的整体人文环境。 第四条 商超企业应遵循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安全的总体原则,结合自身情况对影响购物环境的诸项因素进行改进和提升,以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购物便捷 第五条 营业场所内的标识 商超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内设置有效标识,对消费者在营业场所的各种与消费有关的行为进行引导、提示。营业场所内的标识,根据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一) 导向标识:用于向顾客指引商品陈列区域、直梯、步行梯、收银台、安全出口、卫生间、停车场等位置,起到引导作用。 (二) 警示标识:用于向顾客提出警示,请顾客注意安全或禁止某项行为等,起到提示顾客注意安全,规范顾客行为的作用。 (三) 店内明示:用于向顾客进行相关情况的说明,起告知、说明、解释的作用。 第六条 标识的设置与分布 商超企业应当本着便于消费者识别的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对营业场所布局的整体规划、企业视觉形象设计等因素,设计并合理设置标识。标识的设置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营业场所正门、主要入口或总服务台处应当设有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图。 (二) 楼层扶梯、直梯、楼梯出口处应当设有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的标识或该楼层主要服务设施分布图。 (三) 各类别商品销售区相连接处应当设有指示该区域销售商品的标识。 (四) 营业场所内主要通道上方应当设有指示安全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收银台、卫生间、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识;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 (五) 扶梯、步行梯、玻璃等容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当设有警示标识。 第七条 标识的内容和文字 导向标识的内容、指示方位应当根据营业布局的调整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保证导向标识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营业场所内的导向标识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