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办 学 条 件 标 准 目 录 一、总则 二、校外教育机构设置与规模 ( 一 )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设 置 ( 二 )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规 模 三、教育活动、办公、生活及安全设备 ( 一 ) 通 用 教 育 活 动 设 备 ( 二 ) 专 用 教 育 活 动 设 备 ( 三 ) 剧 场 、展览厅、综合厅、演播厅、排练厅、图书馆等设 备 ( 四) 办 公及生活 设 备 ( 五) 安全设 施与设 备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 一 ) 教 师和工作人员的 配备 ( 二 ) 教 师和工作人员的 资质 五、附则 2 一、总则 ( 一 ) 为 满 足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校 外 教 育 活 动 的 需 求 , 提 高本 市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办 学 条 件 的 现 代 化 水 平 , 促 进 校 外 教 育 均衡 发 展 , 落 实 首 都 建 设 世 界 城 市 的 要 求 , 贯 彻 实 施 “人 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国家及北京市 教 育 发 展 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 <关于进 一 步加 强和改进 未 成 年 人 校 外 活 动 场所建 设 和管理工作的 意见>的 通知》( 中办 发 〔2006〕4 号) 及《中共北京市 委办 公厅 北京市 人 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 <关于进 一 步加 强和改进 未 成 年 人校 外 教 育 工作的 意见>( 京办 发 〔2006〕21 号) 的 通知》精神,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 标准。 ( 二)《北京市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办 学 条 件 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是规划、设 置和管理校 外 教 育 机 构 的 基本 依据。《标准》适用 于市 、区 县 教 育 行 政部 门 所属 的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 其他 部 门 所属 及各 种 形 式 的 校 外 活 动 场所可 参 照 《标准》执 行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属 基础 教 育 范 畴 , 是专 门 以未 成 年 人 为 主 要 服务对 象 的 少 年 宫 、青 少 年 活 动 中心 、青 少 年 科技馆 、少 年 之家从 事 教 育 活 动 的 场所。 ( 三 ) 市 教 育 行 政部 门 根据《标准》制定实 施 细 则 和具体 实 施 意见。《标准》的 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