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总 则 1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
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 4
主体资格 4
1 处罚主体: 4
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2 被处罚主体: 4
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事实证据 5
1 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