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拆迁信息 2 0 0 5 -3 -2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