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建管〔2006〕63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项目经理认真学习,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项目经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部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在从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市场、质量、安全行为综合考评打分,作为项目经理评优、资质复查以及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
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经理行为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部成员名单
工程中标后应以任职文件形式对新承接工程确定-2-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时应提供施工企业的任职文件,任职文件应有项目经理签名(附任职文件格式),任职文件名单应与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载明的相一致,在后期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时以任职文件名单为准核实
第五条一个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需承担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的,必须在上一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原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备案(附备案表格式)
第六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应提供书面报告、备案表和下列书面材料(附备案表格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