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建管〔2006〕63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项目经理认真学习,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项目经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部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在从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市场、质量、安全行为综合考评打分,作为项目经理评优、资质复查以及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的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经理行为考核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部成员名单。工程中标后应以任职文件形式对新承接工程确定-2-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时应提供施工企业的任职文件,任职文件应有项目经理签名(附任职文件格式),任职文件名单应与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载明的相一致,在后期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时以任职文件名单为准核实。第五条一个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需承担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的,必须在上一工程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原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备案(附备案表格式)。第六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应提供书面报告、备案表和下列书面材料(附备案表格式):1、要求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2、企业任命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变更补充合同;-3-4、新任命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5、外地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经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合同备案,凭合同备案表到建筑业管理处变更。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重新任命高于原项目经理条件的同志担任(一级项目经理可同级别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签订补充合同并重新进行合同备案,由合同备案部门上传至工程建设信息档案告知各相关单位,该项目经理在此工程完工前不得参加其他建设工程投标。第七条项目经理调动应是建筑市场内有序流动,项目经理调动应经调出单位、调入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分别同意后提供与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手续方可办理。第二章计分办法第八条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行为的考核采用工程计分制,在每一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后,-4-由市建设局建筑业处负责对该工程项目经理建档计分,满分为100分。第九条对项目经理在从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市场、质量、安全等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扣分分别由工程建设管理各职能单位按职责对照标准实施,项目经理有标准所列行为,必须予以扣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分。扣分行为需由二名或二名以上监督人员执行。第十条扣分执行程序(一)发现违规行为予以纠正;(二)在签发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扣分通知单》,送违规项目经理或所在企业签收(附《项目经理扣分通知单》格式);(三)监督人员应将扣分情况于检查后两日内上传至建设局的工程建设管理信息档案网站,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及时处理记入项目经理计分档案(附上传扣分情况格式);(四)项目经理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由所在企业在3日内向市建设局建筑业处申诉,市建设局接到申诉后应组织核实。第十一条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良行-5-为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第十二条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对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