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聊安监发[2009]28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科室、监察支队:《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督办制度》已经市安监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督办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字[2007]6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无论对事故情况掌握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应立即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概况,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书面快报上报市安监局(值班电话:2127886;传真:8210635),同时要迅速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时向市安监局续报事故有关情况
三、事故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二)事故发生地点(县市区、乡镇、企业单位、车间等);(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数量以及单位的合法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等);(四)事故类别(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淹溺、灼烫、容器爆炸、锅炉爆炸、坍塌等);(五)事故现场情况和事故简要经过;(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急性工业中毒等);(七)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八)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