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09〕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为认真做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规范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工作。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龙政办〔2002〕23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适用本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把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的接收。申请人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或直接到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口头申请。第五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含邮寄)申请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六)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有效的证据;(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为复印件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接收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文清单。收文清单一式两份,由接收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第七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接待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具体的复议请求;(四)有关的事实、理由;(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六)是否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七)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口头申请笔录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并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接待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依照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第八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受书面复议申请材料或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应进行收案登记编号。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应专设行政复议案件收、结案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登记本应记明案件编号、收件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事项、案件类别、案件承办人、办理结果、结案日期、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