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09〕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为认真做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规范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龙政办〔2002〕23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把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的接收
申请人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或直接到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口头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含邮寄)申请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