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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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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3号自20XX年9月5日生效施行。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1、司法解释的性质与执行:根据全国人大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具体应当法律、法律的问题,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的司法解释权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包括法院解释与检察解释,以及这两个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作出(或称联合发布)解释叁大部分。对于后者,即联合发布解释,联合发布的单位部门也必须执行。从法律渊源角度讲,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范畴。因此从广义角度讲,在全国范围均应执行与适用。2、[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从何时生效:该司法解释通过日期为20XX年8月27日,正式公布日期为20XX年9月4日9月5日见报。根据该司法解释文内载明“自20XX年9月5日起施行”的规定,其自20XX年9月5日生效开始执行。依照我国法律新法生效适用的原则,该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即对于20XX年9月5日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以及仲裁案件、诉讼案件均不能适用。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该司法解释的本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XX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5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4、该司法解释是否对存在有关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处:回答是肯定的。本人认为,该司法解释至少有三个重要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法;(2)、没有规定人事争议当事人是可以不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仲裁后的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多少日未做规定。这点本身不应由人民法院做出规定,而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规定”来做,问题是原先期发布的“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就没有规定,而现在司法解释仍未明确,显然,“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与司法解释没有衔接,而出现重大脱节。5、对于前述这些未规定的部分,如何看待:(1)、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由于该司法解释出台,从国家法律制度角度上、在实质上改变了人事争议处理无法可依、人为的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劳动者中分离出来的现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就是认定人事争议实属于劳动争议,至少这些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公司、民办事业机构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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