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二)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3号自20XX年9月5日生效施行
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17、关于现行人事争议仲裁管理规定中有关复议的规定:由于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种种因素与现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前进行的仲裁案例中,当事人(申诉人)对仲裁及仲裁中出现的裁决实体问题时及执行程序时的问题持有异议,便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了复议申请,那么那些问题可以提出复议呢
(1)、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71号·[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08-08】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注:1、《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目前是否还有效
是否适应当前的仲裁,不得而知
2、不少地区省市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均采纳了此条规定(如四川、江苏、西藏、北京*)
(2)、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XX-05-1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