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锡教职称〔2009〕10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民办学校及有关单位: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经市职称部门审核同意,现将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2009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对象范围仍为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在职在编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在截止申报之日前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三、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监督
对同意报评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职称报评相应条件(含入门条件和评审条件),将个人主要业绩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对其所任课班级学生(不少于50人)进行问卷调查,学生问卷调查表及汇总表仍按去年式样
调查表由单位留底备查(保存3年),汇总表与职评材料一起上报
此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自行组织
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意见,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公示后有异议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所在单位不得签字上报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实行网上公示,时间为7至1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凡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并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不办理发证手续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取消已取得的资格
对通过虚报、假报的方式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应任职资格,收回已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