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文件沪海洋后〔2011〕2号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相关处室: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将我校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上海海洋大学二О一一年九月五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大学生医疗保障通知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1年9月6日印发校对:吴炯华(共印3份)附件上海海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及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1]78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一、保障对象和方式1
从2011年新学年起,入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学生发生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和大1病医疗纳入居民医保,由上海市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保障
普通门急诊医疗由学校保障
学生入学缴纳医保费后,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学生患病必须先到校门诊部就诊,然后由校门诊部医生根据病情转诊至指定医院诊治
学生住院和大病医疗由上海市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支付
住院医疗保障大学生住院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