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75号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有关“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有关“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机制,对2012年度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项奖励。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三条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资金的单位为经上海银监局2012年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章奖励计算第四条2012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以各商业银行的上海(市)分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第五条奖励计算标准:奖励金额=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综合系数第六条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1.贷款增量的计算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年末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度新增首贷客户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是指向当年首次办理贷款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2.奖励系数的确定(1)“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为0.4%;(2)“年度新增首贷客户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奖励系数为0.5%。3.综合系数的确定综合系数按照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规模、贷款余额的占比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工作开展情况,由市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具体计算如下:综合系数=(贷款余额得分×50%+贷款占比得分×30%+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荐企业贷款占比得分×20%)÷100综合系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余额得分”、“贷款占比得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荐企业贷款占比得分”,是根据商业银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以及商业银行向区(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荐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贷款余额占全部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进行排位计算出的得分,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第四章奖励申请及考核第七条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八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于2013年1月底之前,向市金融办(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奖励申请。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向本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概要。(二)年度与区(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及信贷支持的情况概要。(三)奖励考核的相关数据:以2012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以申请主体为单位统计的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当年新增首贷客户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新增首贷客户清单、小微企业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贷款余额、单户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