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沪教委人(1997)71号沪财行(1997)3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人事局、养老中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劳动人事部,教委直属单位、学校,上海交大,复旦大学: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3]38号)《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本市几年来特级教师的评选管理实践,为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结合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教委人事处联系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师荣誉称号评选办法通知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教委人事司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印发(共印200份)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评选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有显著成绩。(三)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正式出版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四)能在教育教学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培训教师的能力,并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二条组织领导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专家评审与领导审定相结合,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把关、宁缺毋滥。(一)由市教委、市人事局、市教育工会的领导组成市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市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选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及审定特级教师人选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区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区县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二)市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学科组,负责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小组,负责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其中从事学校管理的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市、区两级评审组的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9和15人。被推荐人员应获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方为有效。第三条评选程序(一)学校在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确定向区县上报的推荐人员名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在本区县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特级教师评审小组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送审指标额内确定推荐人选,报市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填写的《上海市特级教师申报表》,连同个人材料一并报市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二)市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对区县送审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并组织评审学科组进行评审。(三)市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市评审学科组评审推荐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