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沪教委人(1997)71号沪财行(1997)3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人事局、养老中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劳动人事部,教委直属单位、学校,上海交大,复旦大学: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3]38号)《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本市几年来特级教师的评选管理实践,为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结合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教委人事处联系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师荣誉称号评选办法通知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教委人事司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印发(共印200份)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评选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职务
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有显著成绩
(三)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