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2012〕1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福田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支持的主要方式为项目支持和荣誉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节能分项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支持重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产品研发推广、技术创新型企业,生态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态社区建设,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及产品实施综合改造,以及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五条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满两年;(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款之一;(四)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课题类和研发推广类项目除外;(五)申报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支持条件和标准:(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