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发〔2010〕12号关于印发《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社建科、驻区各养老服务机构:现将《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四方区民政局二一年五月十日〇〇四方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办法(试行)为做好我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1〔2009〕24号)和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09〕20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办法
一、申请人员范围具有四方区常住户口的60岁及以上的“三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三无”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符合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条件的,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
二、申请人员资格认定1、“三无”老人是指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2、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由区民政局认定,且正在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人员;4、城镇“三老”优抚对象是指已取得《定期抚恤证》和《生活补助证》,且正在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人员;5、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是指,经各区民政局或受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标准认定的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人员
三、申请补助标准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补助金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
其标准是: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
其中,市财政对生活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区财政补助15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