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津财金〔2006〕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通知(共印300份)────────────────────────────────────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5日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