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工商总局1999/9/23外经贸法发第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